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和注册程序(北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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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释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 |
| 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的,可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邮件方式):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
|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预计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20个交易日(不是“30天或1个月”)。(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问询回复将在北交所网站披露。注:科创板和创业板审核规则中对子首轮审核问询的回复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
| 首轮问询后,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维续提出审核问询 |
|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问询发行人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调阅与本次申请相关的资料。 |
| 北交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存在重大疑问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中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 (1)发行人回复审核问询或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更新申请文件的,应进行修改、更新。(2)在北交所发出上市委审议会议通知时,更新后的预披露文件在北交所网站按器。 |
| 审核机构收到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出具市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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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市委召开审议会议,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2)会议由5名委员参加,会计、法律专家至少各一名(无行业专家)。 |
| 上市委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将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动会接受问询,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
| (1)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3)对发行人的同一发行上市申请,上市委只能暂缓审议一次。 |
| 上市委审议时,参会委员就审核报告的内容和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发表意见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
| 上市委审议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报送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
| (1)北交所结合上市委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据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2)上市委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但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告知保荐机构组织落实;审核机构对落实情况予以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发行人对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后,北交所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
| (1)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不是“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注意: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回复审核问询,以及交易所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均不计算在前两项规定的时限内。注意: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审核时限要求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并未规定交易所的单独审核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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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2)证监会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的,北交所向发行人及其保荐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3)证监会在注册程序中,决定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的(北交所审核机构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并提交上市委审议。北交所审核通过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注:北交所自身审核通过但需要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只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对,通报参会委员,无须再次提请上市委审议;北交所被证监会退回补充审核的,审核机构需要重新审核,并再次提交上市委审议。 |
| 北交所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时发待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祥书、审计报告和法律筹见书等文件在证监会网站和北交所网站同步公开。 |
| 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北交所网站技露招股意向书(科创板和创业板披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 |
| (1)发行人采取询价或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2)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步行人可以申请通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原来为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注:针对第(1)条,北交所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包括两处差异:(1)科创板与创业板技露地址还包括“证监会规定网站”;(2)科创板与创业板还额外要求“同时在证监会规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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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4)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5)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6)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7)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 (1)北交所受理申请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持续履行尽调职责,并向北交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3)发行人在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提交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会后事项承诺函》。提交报会注册稿时未能提交的,均应补充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注:重大事项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核查、报告”,无需中止审查 |
| 上市委市委会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审核机构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不一定必须)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 |
| 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北交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视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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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终止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向北交所申请复审。但因发行人撤国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机构撤销保荐而终止审核的,发行人不得申请复审。 |
| 发行人申请复审的,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复审申请书:(2)保荐机构复审就事项出具的意见书:(3)律师事务所就复审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1)北交所收到复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上市委复审会议。(2)北交所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后,发行人提出异议申请复审的,复审会议由原参会委员以外的委员参加,原参会委员“不得”参加本次复审会议。注:科创板与创业板还另行规定:复审会议可以与审议会议一并召开。 |
| 1、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北交所予以重新审核,审核时限自重新审核之日起算,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审会议认为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北交所维持原决定。2、对北交所作出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发行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决议作出后,发行人不得再次申请复审)(北交所明确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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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审核资料和申请文件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1)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2)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北交所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
|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注: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12个月)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决定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
| (1)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的,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2)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股票持有人。 |